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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 51039-2014(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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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3800 更新時間:2018年03月03日20:33:58 打印此頁 關閉

1 總 則


1.0.1 為規范綜合醫院建筑設計,滿足醫療服務功能需要,符合安全、衛生、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的建筑設計。

1.0.3 醫療工藝應根據醫院的建設規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設置等確定。醫院建筑設計應滿足醫療工藝要求。

1.0.4綜合醫院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綜合醫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設一定數量的病床,分有內、外、婦、兒、眼耳鼻喉等各種科室及藥劑、檢驗、放射等醫技部門,以及相應人員、設備的醫院。

2.0.2 醫療工藝  Medical process

指醫療流程和醫療設備的匹配以及其他相關資源的配置。

2.0.3 醫療流程Medical flows

指醫療服務的程序和環節。

2.0.4急救通過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醫院急診部同時一次性接納急救病人的醫療能力。

2.0.5醫院衛生學Hospital hygiene

指維持醫院關鍵科室的衛生狀態,主要任務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氣體和化學物質的危害。

2.0.6衛生通過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換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員、物品從非潔凈區到潔凈區的凈化過程。

2.0.7監護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醫院獨A—L設置的專業監護醫療單元,通常為重癥監護病房(ICU)、心血管監護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NICU)等。


3 醫療工藝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醫療工藝設計應確定醫療業務結構、功能和規模,以及相關醫療流程、醫療設備、技術條件和參數。

3.1.2 醫療工藝設計應進行前期設計和條件設計。前期設計應滿足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及建筑方案設計的需要。條件設計應與醫院建筑初步設計同步完成,并應與建筑設計的深化、完善過程相配合,同時應滿足醫院建筑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的需要。

3.1.3 醫療工藝流程應分為醫院內各醫療功能單元之間的流程和各醫療功能單元內部的流程。

3.1.4 醫療功能單元的劃分宜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醫療功能單元的劃分

分類

門診、急診

預防保健管理

臨床科室

醫技科室

醫療管理

各功能單元

分診、掛號、收費、各診室、急診、急救、輸液、留院觀

察等

兒童保健、婦女保健等

內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兒科、婦產科、手術部、麻醉科、重癥監護科(ICU、  CCU等)、介入治療、放射治療、理療科等

藥劑科、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放射科、核醫學、超聲科)、病理科、中心供應、輸血科等


病案、統計、住院管理、門診管理、感染控制等


3.2醫療工藝設計參數


3.2.1 醫療工藝設計參數應根據不同醫院的要求研究確定,當無相關數據時可按下列要求測算:

1門診診室間數可按日平均門診診療人次/(50人次~60人次)。

2急救搶救床數可按急救通過量測算。

3 1個護理單元宜設40張--,50張病床。

4手術室間數宜按病床總數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數每25床~30床設置1間。

5重癥監護病房(ICU)床數宜按總床位數2%~3%設置。

6心血管造影機臺數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療數/(3—5例×年工作日數)測算。

7 日拍片人次達到40人次~50人次時,可設X線拍片機1臺。

8 日胃腸透視人數達到1 O例,-,1 5例時,可設胃腸透視機1臺。

9 日胸透視人數達到50人次~80人次時,可設胸部透視機1臺。

10日心電檢診人次達到60人次---80人次時,可設心電檢診間1間。

11日腹部B超人數達到40人次~60人次時,可設腹部B超機1臺。

12日心血管彩超人數達到15人次---20人次時,可設心血管彩超機1臺。

13日檢診人數達到1 O例,-,1 5例時,可設十二指腸纖維內窺鏡1臺。


3.2.2各科門診量應根據醫院統計數據確定,當無統計數據時可按表2確定。


表2各科門診量占總門診量比例

科別

占門診總量比率(%)

內科

28

外科

25

婦科

15

產科

3

兒科

8

耳鼻喉科、眼科

10

中醫

5

其他

6


3.2.3各科住院床位數應根據醫院統計數據確定,當無統計數據時可按表3確定。


表3各科住院床位數占醫院總床位數比例

科別

占醫院總床位比率

內科

30%

外科

25%

婦科

8%

產科

6%

兒科

6%

耳鼻喉科

6%

眼科

6%

中醫

6%

其他

7%


4 選址與總平面


4.1 選址 


4.1.1 綜合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環保評估的要求。

4.1.2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交通方便,宜面臨兩條城市道路。

2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礎設施。

3環境宜安靜,應遠離污染源。

4地形宜力求規整,適宜醫院功能布局。

5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并應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6不應臨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

7不應污染、影響城市的其他區域。


4.2總平面


4.2.1.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合理進行功能分區,潔污、醫患、人車等流線組織清晰,并應避免院內感染。

2 建筑布局應緊湊,交通應便捷,并應方便管理、減少能耗。

3 應保證住院、手術、功能檢查和教學科研等用房環境安靜。

4 病房宜能獲得良好朝向。

5 宜留有可發展或改、擴建用地。

6 應有完整的綠化規劃。

7 對廢棄物的處理,應作出妥善的安排,并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令、法規的規定。


4.2.2 醫院出入口不應少于兩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尸體或廢棄物出口。

4.2.3 在門診、急診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應設車輛停放場地。

4.2.4太平間、病理解剖室應設于醫院隱蔽處。需設焚燒爐時,應避免風向的影響,并應與主體建筑隔離。尸體運送路線應避免與出入院路線交叉。


4.2.5環境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充分利用地形、防護間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綠化景觀,并應有供患者康復活動的專用綠地。

2 應對綠化、景觀、建筑內外空間、環境和室內外標識導向系統等作綜合性設計。

3 在兒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兒童生理和心理特點的環境設計。


4.2.6病房建筑的前后間距應滿足日照和衛生間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2.7在醫療用地內不得建職工住宅。醫療用地與職工住宅用地毗連時,應分隔,并應另設出入口。


5 建筑設計


5.1.一般規定


5.1.1 主體建筑的平面布置、結構形式和機電設計應為今后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

5.1.2建筑物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門診、急診、急救和住院應分別設置無障礙出入El;

2 門診、急診、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處,應有機動車停靠的平臺,并設雨蓬。


5.1.3醫院應設置具有引導、管理等功能的標識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標識系統可采用多種方式實現;

2 標識導向分級宜按表4設置。


表4醫院標識導向分級

一級導向

二級導向

三級導向

四級導向

戶外/樓宇標牌

樓層,通道標牌

各功能單元標牌

門牌、窗口牌

建筑單體標識

建筑出入口標識

道路指引標識

服務設施標識

總體平面圖

戶外形象標識

樓層索引

樓層索引及平面圖

大廳、通道標識

公共服務設施標識

出入口索引

各功能單元標識

各行政、會議單元標識

各后勤保障單位標識

各房間門牌

各窗口牌

公共服務設施門牌


5.1.4 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二層醫療用房宜設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的醫療用房應設電梯,且不得少于二臺。

2 供患者使用的電梯和污物梯,應采用病床梯。

3 醫院住院部宜增設供醫護人員專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專用貨梯。

4 電梯井道不應與有安靜要求的用房貼鄰。


5.1.5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區的要求。

2主樓梯寬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高度不應大于0.1 6m。

5.1.6通行推床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2.40m。有高差者應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應按無障礙坡道設計。

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的有關規定。

5.1.8 門診、急診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


5.1.9 室內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診查室不宜低于2.60m。

2 病房不宜低于2.80m。

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 醫技科室宜根據需要確定。


5.1.10醫院建筑的熱工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 1 89要求。

5.1.11病房的允許噪聲級和隔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 1 8的規定。


5.1.12 室內裝修和防護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醫療用房的地面、踢腳板、墻裙、墻面、頂棚,應便于清掃、或沖洗,其陰陽角宜做成圓角。踢腳板、墻裙應與墻面平。

2 手術室、檢驗科、中心實驗室和病理科等醫院衛生學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內裝修應滿足易清潔、耐腐蝕的要求。

3 檢驗科、中心實驗室和病理科的操作臺面應采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亦應采用耐腐蝕材料。

4 藥劑科的配方室、貯藥室、中心藥房、藥庫,均應采取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

5太平間、病理解剖室均應采取防蟲、防雀、防鼠以及其他動物侵入的措施。


5.1.13衛生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患者使用的衛生間隔間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1.1 0mx 1.40m,門應朝外開,門閂應能里外開啟。衛生間隔間內應設輸液吊鉤。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類型,進入蹲式大便器隔間不應有高差。大便器旁應裝置安全抓桿。

3衛生間應設前室,并應設非手動開關的洗手設施。

4采用室外衛生間時,宜用連廊與門診、病房樓相接。

5宜設置無性別、無障礙患者專用衛生間。

6無障礙專用衛生間和公共衛生間的無障礙設施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的有關規定。


5.2門診部用房


5.2.1 門診部應設在靠近醫院交通入口處,應與醫技用房鄰近,并應處理好門診內各部門的相互關系,流線應合理并避免院內感染。

5.2.2 門診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應設置門廳、掛號、問訊、病歷、預檢分診、記賬、收費、藥房、候診、采血、檢驗、輸液、注射、門診辦公、衛生間等用房和為患者服務的公共設施。

2各科應設置診查室、治療室、護士站、污洗室等。

3可設置換藥室、處置室、清創室、X線檢查室、功能檢查室、值班更衣室、雜物貯藏室、衛生問等。  


5.2.3候診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門診宜分科候診,門診量小時可合科候診。

2 利用走道單側候診時,走道凈寬不應小于2.40m,兩側候診時,走道凈寬不應小于3.00m。

3 可采用醫患通道分設、電子叫號、預約掛號、分層掛號收費等。


5.2.4診查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雙人診查室的開間凈尺寸不應小于3.00m,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0m2。

2 單人診查室的開間凈尺寸不應小于2.50m,使用面積不應小于8.00m2。


5.2.5婦科、產科和計劃生育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自成一區,可設單獨出入口。

2 婦科應增設隔離診室、婦科檢查室及專用衛生間,宜采用不多于二診室合用一個婦科檢查室的組合方式。

3 產科和計劃生育應增設休息室及專用衛生間。

4 婦科可增設手術室、休息室;產科可增設人流手術室、咨詢室。

5 各室應有阻隔外界視線的措施。


5.2.6兒科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自成一區,可設單獨出入口。

2 應增設預檢、候診、兒科專用衛生間、隔離診查和隔離衛生間等用房。隔離區宜有單獨對外出口。

3 可單獨設置掛號、藥房、注射、檢驗和輸液等用房。

4 候診處面積每患兒不應小于1.50m2。


5.2.7耳鼻喉科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增設內鏡檢查(包括食道鏡等)、治療的用房。

2 可設置手術、測聽、前庭功能、內鏡檢查(包括氣管鏡、食道鏡等)等用房。


5.2.8眼科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增設初檢(視力、眼壓、屈光)、診查、治療、檢查、暗室等用房。

2 初檢室和診查室宜具備明暗轉換裝置。

3 宜設置專用手術室。


5.2.9 口腔科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增設X線檢查、鑲復、消毒洗滌、矯形等用房。

2 診查單元每椅中距不應小于1.80m,椅中心距墻不應小于1.20m。

3 鑲復室宜有良好的通風。

4 可設資料室。


5.2.10 門診手術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門診手術用房宜與手術部合并設置。

2 門診手術用房應由手術室、準備室、更衣室、術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組成。手術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x4.80m。


5.2.11 門診衛生間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衛生間宜按日門診量計算,男女患者比例宜為1:1。

2 男廁每1 00人次設大便器不應少于1個、小便器不應少于1個。

3 女廁每100人次設大便器不應少于3個。

4 應按本規范第5.1.1 3條的要求設置。


5.2.12預防保健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設宣教、檔案、兒童保健、婦女保健、免疫接種、更衣、辦公等用房。

2宜增設心理咨詢用房。


5.3急診部用房


5.3.1 急診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自成一區,應單獨設置出入口,應便于急救車、擔架車、輪椅車的停放。

2 急診、急救應分區設置。

3 急診部與門診部、醫技部、手術部應有便捷的聯系。

4 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時,應與急診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急診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接診分診、護士站、輸液、觀察、污洗、雜物貯藏、值班更衣、衛生間等用房。

2 急救部分應設搶救、搶救監護等用房。

3 急診部分應設診查、治療、清創、換藥等用房。

4 可獨立設掛號、收費、病歷、藥房、檢驗、X線檢查、功能檢查、手術、重癥監護等用房。

5輸液室應由治療間和輸液間組成。


5.3.3 當門廳兼用于分診功能時,其面積不應小于24.00m2。


5.3.4搶救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搶救室應直通門廳,有條件時,宜直通急救車停車位,面積不應小于每床30.00m2,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0m。

2 宜設氧氣、吸引等醫療氣體的管道系統終端。


5.3.5搶救監護室內平行排列的觀察床凈距不應小于1.20m,有吊簾分隔時不應小于1.40m,床沿與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1.OOm。


5.3.6觀察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觀察床凈距不應小于1.20m,有吊簾分隔時不應小于1.40m,床沿與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1.OOm。

2 可設置隔離觀察室或隔離單元,并應設單獨出入口,入口處應設緩沖區及就地消毒設施。

3宜設氧氣、吸引等醫療氣體的管道系統終端。


5.4感染疾病門診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門診均應自成一區,并應單獨設置出入口。

5.4.2 感染門診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分診、接診、掛號、收費、藥房、檢驗、診查、隔離觀察、治療、醫護人員更衣、緩沖、專用衛生間等功能用房。


5.5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應自成一區,應設置單獨或共用出入口,并應設在醫院環境安靜、交通方便處,與醫技部、手術部和急診部應有便捷的聯系,同時應靠近醫院的能源中心、營養廚房、洗衣房等輔助設施。   

5.5.2 出入院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登記、結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 可設為患者服務的公共設施。


5.5.3 每個護理單元規模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專科病房或因教學科研需要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設傳染病房時,應單獨設置,并應自成一區。

5.5.4護理單元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病房、搶救、患者和醫護人員衛生間、盥洗、浴室、護士站、醫生辦公、處置、治療、更衣值班、配餐、庫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設患者就餐、活動、換藥、患者家屬談話、探視、示教等用房。


5.5.5 病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的排列應平行于采光窗墻面。單排不宜超過3床,雙排不宜超過6床。

2平行二床的凈距不應小于0.80m,靠墻病床床沿與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0.60m。

3單排病床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10m,雙排病床(床端)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40m。

4病房門應直接開向走道。

5搶救室宜靠近護士站。

6病房門凈寬不應小于1.1 Om,門扇宜設觀察窗。

7病房走道兩側墻面應設置靠墻扶手及防撞設施。


5.5.6護士站宜以開敞空間與護理單元走道連通,并應與治療室以門相連,護士站宜通視護理單元走廊,到最遠病房門口的距離不宜超過30m。

5.5.7配餐室應靠近餐車入口處,并應有供應開水和加熱設施。


5.5.8護理單元的盥洗室、浴室和衛生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衛生間設于病房內時,宜在護理單元內單獨設置探視人員衛生間。

2當護理單元集中設置衛生間時,男女患者比例宜為1:1,男衛生間每l 6床應設1個 大便器和1個小便器。女衛生間每1 6床應設3個大便器。

3醫護人員衛生間應單獨設置。

4設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護理單元,盥洗水龍頭和淋浴器每12床~1 5床應各設1個,且每個護理單元應不少于各2個。盥洗室和淋浴室應設前室。

5 附設于病房內的浴室、衛生間面積和衛生潔具的數量,應根據使用要求確定,并應設緊急呼叫設施和輸液吊鉤。

6無障礙病房、廁位應按本規范第5.1.1 3條的要求設置。


5.5.9污洗室應鄰近污物出口處,并應設倒便設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滌消毒設施。

5.5.10病房不應設置開敞式垃圾井道。


5.5.11監護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癥監護病房(ICU)宜與手術部、急診部鄰近,并應有快捷聯系。

2心血管監護病房(CCU)宜與急診部、介入治療科室鄰近,并應有快捷聯系。

3應設監護病房、治療、處置、儀器、護士站、污洗等用房。

4護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視觀察患者。

5監護病床的床間凈距不應小于1.20m。  

6單床間不應小于1 2.00 m2。


5.5.12兒科病房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設配奶、奶具消毒、隔離病房和專用衛生間等用房。

2可設監護病房、新生兒病房、兒童活動室。

3每間隔離病房不應多于2床。

4浴室、衛生間設施應適合兒童使用。

5窗和散熱器等設施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5.5.13婦產科病房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婦科應設檢查和治療用房。

2產科應設產前檢查、待產、分娩、隔離待產、隔離分娩、產期監護、產休室等用房。隔離待產和隔離分娩用房可兼用。

3婦、產二科合為1個單元時,婦科的病房、治療室、浴室、衛生間應與產科的產休室、產前檢查室、浴室、衛生間分別設置。

4產科宜設手術室。

5產房應自成一區,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和浴室、衛生間。

6待產室應鄰近分娩室,宜設專用衛生間。

7分娩室平面凈尺寸宜為4.20mx4.80m,剖腹產手術室宜為5.40mx4.80m。

8洗手池的位置應使醫護人員在洗手時能觀察I臨產產婦的動態。

9母嬰同室或家庭產房應增設家屬衛生通過,并應與其他區域分隔。

10家庭產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轉換為產床的病床。


5.5.14嬰兒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鄰近分娩室。

2應設嬰兒間、洗嬰池、配奶、奶具消毒、隔離嬰兒、隔離洗嬰池、護士室等用房。

3 嬰兒間宜朝南,應設觀察窗,并應有防鼠、防蚊蠅等措施。

4洗嬰池應貼鄰嬰兒間,水龍頭離地面高度宜為1.20m,并應有防止蒸氣竄入嬰兒間的措施。

5配奶室與奶具消毒室不應與護士室合用。


5.5.15燒傷病房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在環境良好、空氣清潔的位置,可設于外科護理單元的盡端,宜相對獨立或單獨設置。

2應設換藥、浸浴、單人隔離病房、重點護理病房及專用衛生間、護士室、洗滌消毒、消毒品貯藏等用房。

3入口處應設包括換鞋、更衣、衛生間和淋浴的醫護人員衛生通過通道。

4可設專用處置室、潔凈病房。


5.5.16 液病房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血液病房可設于內科護理單元內,亦可自成一區。可根據需要設置潔凈病房,潔凈病房應自成一區。

2潔凈病區應設準備、患者浴室和衛生間、護士室、洗滌消毒用房、凈化設備機房。

3入口處應設包括換鞋、更衣、衛生間和淋浴的醫護人員衛生通過通道。

4 患者浴室和衛生間可單獨設置,并應同時設有淋浴器和浴盆。

5潔凈病房應僅供一位患者使用,潔凈標準應符合本規范第7.5.4條規定,并應在入口處設第二次換鞋、更衣。

6潔凈病房應設觀察窗,并應設置家屬探視窗及對講設備。


5.5.17 液透析室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設于門診部或住院部內,應白成一區。

2 應設患者換鞋與更衣、透析、隔離透析治療、治療、復洗、污物、配藥、水處理設備等用房。

3 入口處應設包括換鞋、更衣的醫護人員衛生通過通道。

4 治療床(椅)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凈距不宜小于1.30m。


5.6生殖醫學中心用房


5.6.1. 生殖醫學中心應設診查、B超、取精、取卵、體外授精、胚胎移植、檢查、婦科內分泌測定和精子庫等用房。

5.6.2 生殖醫學中心可設影像學檢查、遺傳學檢查等用房。

5.6.3取卵室、體外授精實驗室、胚胎移植室應滿足醫院衛生學要求。


5.7手術部


5.7.1.手術部的環境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 1 5982的有關規定,手術部分為一般手術部和潔凈手術部,潔凈手術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50333的有關規定設計。


5.7.2手術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手術部應自成一區,宜與外科護理單元鄰近,并宜與相關的急診,介入治療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應室、血庫等路徑便捷。

2手術部不宜設在首層。

3平面布置應符合功能流程和潔污分區要求。

4入口處應設醫護人員衛生通過,且換鞋處應采取防止潔污交叉的措施。

5 通往外部的門應采用彈簧門或自動啟閉門。


5.7.3手術部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手術室、刷手、術后蘇醒、換床、護士室、麻醉師辦公室、換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衛生間、無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庫房等用房。

2 可設潔凈手術室、手術準備室、石膏室、冰凍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貯藏、教學、醫護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屬等候等用房。

5.7.4手術室平面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需要,選用手術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應小于表5.7.4的規定。

表5.7.4手術室平面尺寸

手術室

平面尺寸(m)

特大型

7.50x5.70

大型

5.70x5.40

中型

5.40x4.80

小型

4.80x4.20

2 每2間~4間手術室宜單獨設立1間刷手間,可設于清潔區走廊內。刷手間不應設門。潔凈手術室的刷手間不得和普通手術室共用。每間手術室不得少于2個洗手水龍頭,并應采用非手動開關。

5.7.5推床通過的手術室門,凈寬不宜小于1.40m,且宜設置自動啟閉裝置。手術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當采用天然光源時,窗洞口面積與地板面積之比不得大于1/7,并應采取遮陽措施。


5.7.6手術室內基本設施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片燈聯數可按手術室大小類型配置,觀片燈應設置在手術醫生對面墻上。

2 手術臺長向宜沿手術室長軸布置,臺面中心點宜與手術室地面中心點相對應。頭部不宜置于手術室門一側。

3凈高宜為2.7m-~3.00m。 

4應設置醫用氣體終端裝置。

5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6不應有明露管線。  

7 吊頂及吊掛件應采取固定措施,吊頂上不應開設人孔。

8手術室內不應設地漏。


5.8放射科用房


5.8.1.放射科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在底層設置,并應自成一區,且應與門急診部、住院部鄰近布置,并有便捷聯系。

2有條件時,患者通道與醫護工作人員通道應分開設置。


5.8.2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放射設備機房(CT掃描室、透視室、攝片室)、控制、 暗室、觀片、登記存片和候診等用房。

2可設診室、辦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腸透視室應設調鋇處和專用衛生間。


5.8.3 機房內地溝深度、地面標高、層高、出入口、室內環境、機電設施等,應根據醫療設備的安裝使用要求確定。

5.8.4照相室最小凈尺寸宜為4.5mx5.4m,透視室最小凈尺寸宜為6.0mx6.0m。

5.8.5放射設備機房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凈高不應小于2.80m,計算機斷層掃描(CT)室的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控制室門凈寬宜為0.90m。

5.8.6透視室與CT室的觀察窗凈寬不應小于0.80m,凈高不應小于0.60m。照相室觀察窗的凈寬不應小于0.60m,凈高不應小于0.40m.。

5.8.7 防護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醫用X射線診斷衛生防護標準的規定。


5.9 磁共振檢查室


5.9.1位置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自成一區或與放射科組成一區,宜與門診部、急診部、住院部鄰近,并應設置在底層。

2應避開電磁波和移動磁場的干擾。


5.9.2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掃描、控制、附屬機房(計算機、配電、空調機)等用房。

2可設診室、辦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


5.9.3 掃描室應設電磁屏蔽、氦氣排放和冷卻水供應設施。機電管道不應穿越掃描室。

5.9.4掃描室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控制室門的凈寬宜為0.90m,并應滿足設備通過。磁共振掃描室的觀察窗凈寬不應小于1.20m,凈高不應小于0.80m。

5.9.5磁共振診斷室的墻身、樓地面、門窗、洞口、嵌入體等所采用的材料、構造,均應按設備要求和屏蔽專門規定采取屏蔽措施。機房選址后,確定屏蔽措施前,應測定自然場強。


5.10放射治療科用房


5.10.1. 放射治療用房宜設在底層、自成一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護標準的規定,其中治療機房應集中設置。


5.10.2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治療機房(后裝機、鈷60、直線加速器、丫刀、深部X線治療等)、控制、治療計劃系統、模擬定位、物理計劃、模具間、候診、護理、診室、醫生辦公、衛生間、更衣(醫患分開設)、污洗和固體廢棄物存放等用房。

2 可設會診和值班等用房。


5.10.3 治療室內噪聲不應超過50dB(A)。

5.10.4 鈷60治療室、加速器治療室、Y刀治療室及后裝機治療室的出入口應設迷路。防護門和迷路的凈寬均應滿足設備要求。

5.10.5 防護應按國家現行有關后裝γ源近距離衛生防護標準、γ遠距治療室設計防護要求、醫用電子加速器衛生防護標準、醫用X射線治療衛生防護標準等的規定設計。


5.11核醫學科用房


5.11.1核醫學科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自成一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護標準的規定。放射源應設單獨出入口。

2平面布置應按“控制區、監督區、非限制區”的順序分區布置。

3 控制區應設于盡端,并應有貯運放射性物質及處理放射性廢棄物的設施。

4非限制區進監督區和控制區的出入口處均應設衛生通過。


5.11.2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非限制區應設候診、診室、醫生辦公和衛生間等用房。

2監督區應設掃描、功能測定和運動負荷試驗等用房,以及專用等候區和衛生間。

3 控制區應設計量、服藥、注射、試劑配制、衛生通過、儲源、分裝、標記和洗滌等用房。


5.11.3核醫學用房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臨床核醫學衛生防護標準的規定設計。

5.11.4 固體廢棄物、廢水應按國家現行有關醫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衛生防護標準的規定處

理后排放。

5.11.5 防護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臨床核醫學衛生防護標準的規定設計。


5.12介入治療用房


5.12.1 介入治療用房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自成一區,且應與急診部、手術部、心血管監護病房有便捷聯系。

2潔凈區、非潔凈區應分設。


5.12.2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心血管造影機房、控制、機械間、洗手準備、無菌物品、治療、更衣和衛生間等用房。

2可設置辦公、會診、值班、護理和資料等用房。


5.12.3 介入治療用房應滿足醫療設備安裝、室內環境的要求。

5.12.4 防護應根據設備要求,按現行國家有關醫用X射線診斷衛生防護標準的規定設計。


5.13檢驗科用房


5.13.1. 檢驗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自成一區,微生物學檢驗應與其他檢驗分區布置。

2微生物學檢驗室應設于檢驗科的盡端。


5.13.2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臨床檢驗、生化檢驗、微生物檢驗、血液實驗、細胞檢查、血清免疫、洗滌、試劑和材料庫等用房。   

2可設更衣、值班和辦公等用房。  


5.13.3檢驗科應設通風柜、儀器室(柜)、試劑室(柜)、防振天平臺,并應有貯藏貴重藥物和劇毒藥品的設施。

5.13.4細菌檢驗的接種室與培養室之間應設傳遞窗。

5.13.5檢驗科應設洗滌設施,細菌檢驗應設專用洗滌、消毒設施,每個檢驗室應裝有非手動開關的洗滌池。檢驗標本應設廢棄消毒處理設施。

5.13.6危險化學試劑附近應設有緊急洗眼處和淋浴。

5.13.7實驗室工作臺間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0m。


5.14病理科用房


5.14.1 病理科用房應自成一區,宜與手術部有便捷聯系。

5.14.2 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間合建,與停尸房宜有內門相通,并應設工作人員更衣及淋浴設施。


5.14.3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置取材、標本處理(脫水、染色、蠟包埋、切片)、制片、鏡檢、洗滌消毒和衛生通過等用房。

2 可設置病理解剖和標本庫用房。


5.15功能檢查科用房


5.15.1超聲、電生理、肺功能宜各自成一區,與門診部、住院部應有便捷聯系。

5.15.2 功能檢查科應設檢查室(肺功能、腦電圖、肌電圖、腦血流圖、心電圖、超聲等)、處置、醫生辦公、治療、患者、醫護人員更衣和衛生間等用房。

5.15.3檢查床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宜有隔斷設施。

5.15.4心臟運動負荷檢查室應設氧氣終端。


5.16內窺鏡科用房


5.16.1. 內窺鏡科用房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自成一區,應與門診部有便捷聯系。

2 各檢查室宜分別設置。上、下消化道檢查室應分開設置。


5.16.2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內窺鏡(上消化道內窺鏡、下消化道內窺鏡、支氣管鏡、膽道鏡等)檢查、準備、處置、等候、休息、衛生間、患者、醫護人員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檢查應設置衛生間、灌腸室。  

2 可設觀察室。


5.16.3 檢查室應設置固定于墻上的觀片燈,宜配置醫療氣體系統終端。


5.16.4 內窺鏡科區域內應設置內鏡洗滌消毒設施,且上、下消化道鏡應分別設置。



5.17 理療科用房


5.17.理療科可設在門診部或住院部,應自成一區。

5.17.2理療科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療養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0的有關規定。


5.18輸血科(St庫)用房


5.18.1. 輸血科(血庫)用房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自成一區,并宜鄰近手術部。

2貯血與配血室應分別設置。


5.18.2輸血科應設置配血、貯血、發血、清洗、消毒、更衣、衛生間等用房。


5.19藥劑科用房


5.19.1 藥劑科用房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門診、急診藥房與住院部藥房應分別設置。

2 藥庫和中藥煎藥處均應單獨設置房間。

3 門診、急診藥房宜分別設中、西藥房。  

4 兒科和各傳染病科門診宜設單獨發藥處。


5.19.2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門診藥房應設發藥、調劑、藥庫、辦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住院藥房應設擺藥、藥庫、發藥、辦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3 中藥房應設置中成藥庫、中草藥庫和煎藥室。

4可設一級藥品庫、辦公、值班和衛生間等用房。


5.19.3 發藥窗口的中距不應小于1.20m。

5.19.4 貴重藥、劇毒藥、麻醉藥、限量藥的庫房,以及易燃、易爆藥物的貯藏處,應有安全設施。


5.20 中心(消毒)供應室


5.20.1 中心(消毒)供應室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自成一區,宜與手術部、重癥監護和介入治療等功能用房區域有便捷聯系。

2 應按照污染區、清潔區、無菌區三區布置,并應按單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員輔助用房應自成一區。

3進入污染區、清潔區和無菌區的人員均應衛生通過。


5.20.2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染區應設收件、分類、清洗、消毒和推車清洗中心(消毒)用房。

2 清潔區應設敷料制備、器械制備、滅菌、質檢、一次性用品庫、衛生材料庫和器械庫等用房。

3無菌區應設無菌物品儲存用房。

4應設辦公、值班、更衣和浴室、衛生間等用房。


5.20.3 中心(消毒)供應室應滿足清洗、消毒、滅菌、設備安裝、室內環境要求。


5.21 營養廚房


5.211 營養廚房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自成一區,宜鄰近病房,并與之有便捷聯系通道。

2 配餐室和餐車停放室(處),應有沖洗和消毒餐車的設施。 

3 應避免營養廚房的蒸氣、噪聲和氣味對病區的竄擾。

4 平面布置應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5.21.2 營養廚房應設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葷熟食、回民灶、庫房、配餐、餐車存放、辦公和更衣等用房。


5.22洗衣房


5.22.1.洗衣房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自成一區,并應按工藝流程進行平面布置。

2 污衣入口和潔衣出口處應分別設置。

3宜單獨設置更衣間、浴室和衛生間。

4設置在病房樓底層或地下層的洗衣房應避免噪聲對病區的干擾。

5工作人員與患者的洗滌物應分別處理。

6當洗衣利用社會化服務時,應設收集、分揀、儲存、發放處。

(原文鏈接:http://www.iwuchen.com/a-969/)

5.22.2洗衣房應設置收件、分類、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燙平、縫紉、貯存、分發和更衣等用房。


5.23太平間


5.23.1太平間位置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獨立建造或設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層。

2解剖室應有門通向停尸間。

3 尸體柜容量宜按不低于總病床數1%-2%計算。


5.23.2太平間應設置停尸、告別、解剖、標本、值班、更衣、衛生間、器械、洗滌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應有冷藏設施,最高一層存尸抽屜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太平間設置應避免氣味對所在建筑的影響。


5.24固體廢棄物處理


5.24.1 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應分別處置。

5.24.2 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5.25防火與疏散


5.25.2醫院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25.3防火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醫院建筑的防火分區應結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區劃分。

2 防火分區的面積除應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高度確定外,病房部分每層防火分區內,尚應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進行再分隔。同層有二個及二個以上護理單元時,通向公共走道的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

3 高層建筑內的門診大廳,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為4000m2。

4 醫院建筑內的手術部,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為4000m2。

5 防火分區內的病房、產房、手術部、精密貴重醫療設備用房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


5.25.4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護理單元應有二個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盡端式護理單元,或“自成一區’’的治療用房,其最遠一個房間門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離和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均未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5.25.5 醫療用房應設疏散指示標識,疏散走道及樓梯間均應設應急照明。

5.25.6 中心供氧用房應遠離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6 給水排水、消防和污水處理


6.1 一般規定

6.1.1 醫院新建、擴建和改建時,應對院區范圍內的給水、排水、消防和污水處理工程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6.1.2 給水、排水管道不應從潔凈室、強電和弱電機房,以及重要醫療設備用房的室內架空通過,當必須通過時應采取防漏措施。


6.2給水


6.2.1. 醫院生活給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有關規定。

6.2.2 醫院生活用水量定額宜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醫院生活用水量定額

項目

設施標準

單位

最高用水量

小時變化系數

公共衛生間、盥洗

L/床?d

1 00~200

2.5~2.0

公共浴室、衛生間、盥洗

L/床?d

15~250

2.5~2.0

公共浴室、病房設衛生間、盥洗

L/床?d

200~25 0

2.5~2.0

病房設浴室、衛生間、盥洗

L/床?d

250~00

2.0

貴賓病房

L/床?d

400~00

2.0

門急診患者

L/人?次

1 0~15

2.5

醫務人員

L/人?班

1 50~250

2.5~2.0

醫院后勤職工

L/人?班

80~100

2.5~2.0

食堂

L/人?次

20~25

2.5~1.5

洗衣

L/kg

60~80

1.5~1.0

注:

1 醫務人員的用水量包括手術室、中心供應等醫院常規醫療用水。

2道路和綠化用水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

6.2.3鍋爐用水和冷凍機冷卻循環水系統的補充水等應根據工藝確定。

6.2.4燒傷病房、中心(消毒)供應室等場所的供水,應根據醫院工藝要求設置供水點。


6.2.5 T列場所的用水點應采用非手動開關,并應采取防止污水外濺的措施。

1 公共衛生間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護士站、治療室、中心(消毒)供應室、監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

3產房、手術刷手池、無菌室、血液病房和燒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

4診室、檢驗科等房間的洗手盆。

5 有無菌要求或防止院內感染場所的衛生器具


6.2.6采用非手動開關的用水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衛生間的洗手盆宜采用感應自動水龍頭,小便斗宜采用自動沖洗閥,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腳踏式自閉沖洗閥或感應沖洗閥。

2 護士站、治療室、潔凈室和消毒供應中心、監護病房和燒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應采用感應自動、膝動或肘動開關水龍頭。

3 產房、手術刷手池、潔凈無菌室、血液病房和燒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應采用感應自動水龍頭。

4有無菌要求或防止院內感染場所的衛生器具,應按本條第1~3款要求選擇水龍頭或沖洗閥。


6.3排水


6.3.1.醫院的宿舍區應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區內的普通生活污廢水有條件時,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6.3.2下列場所應采用獨立的排水系統或間接排放,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傳染病門急診和病房的污水應單獨收集處理。

2放射性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

3牙科廢水宜單獨收集處理。

4 鍋爐排污水、中心(消毒)供應室的消毒凝結水等,應單獨收集并設置降溫池或降溫井。

5分析化驗采用的有腐蝕性的化學試劑宜單獨收集,并應綜合處理后再排入院區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其他醫療設備或設施的排水管道應采用間接排水。

7太平間和解剖室應在室內采用獨立的排水系統,且主通氣管應伸到屋頂無不良處。


6.3.3 室內衛生間排水系統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建筑高度超過2層且為暗衛生間或建筑高度超過10層時,衛生間的排水系統可采用專用通氣立管系統。

2 公共衛生間排水橫管超過1 0.OOm或大便器超過3個時,宜采用環行通氣管。

3衛生間器具排水支管長度不宜超過1.50m。

4浴缸宜采用防虹吸措施。


6.3.4 中心(消毒)供應室、中藥加工室、口腔科等場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徑,應大于計算管徑一至二級,且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徑不得小于75mm。

6.3.5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應采用機制含鉛鑄鐵管道,水平橫管應敷設在墊層內或專用防輻射吊頂內,立管應安裝在壁厚不小于1 5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內。

6.3.6存水彎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100mm。


6.3.7醫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浴室和空調機房等經常有水流的房間應設置地漏。

2衛生間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間宜設置地漏。

3對于空調機房等季節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沖洗地面、沖洗廢水的醫療用房等,應采用可開啟式密封地漏。

4地漏應采用帶過濾網的無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彎,地漏的通水能力應滿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時,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給地漏水封補水。 


6.4熱水


6.4.1 醫院生活熱水用水量定額及其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醫院生活熱水用水定額宜符合表6的規定,醫療用水應根據工藝確定。

2醫療用熱水溫度應根據工藝確定,其他用途的熱水水溫宜按60~C設計。


表6 醫院生活熱水(60℃)用水定額

項目

設施標準

單位

最高用水量

小時變化系數

集中浴室、衛生間、盥洗

L/床?d

45~100

2.5~.0


集中浴室、病房設衛生問、盥

L/床?d

60--,1 30

2.5---2.0


病房設浴室、衛生間、盥洗

L/床?d

1 1 0,--200

2.0


貴賓病房

L/床?d

150~300

2.0

門急診患者

L/人?次

5~8

2.5

醫務人員

L/人?班

60~130

2.5~2.0

醫院后勤職工

L/人?班

30---45

2.5~2.0

食堂

L/人?次

7~10

2.5~1.5

洗衣

L/kg

1 5~30

1.5~1.0

6.4.2 醫院生活熱水系統的能源,宜采用廢熱和太陽能等。當采用太陽能或熱泵時,宜采用可自動控制的其他輔助能源。

6.4.3熱水系統的水加熱器宜采用無死水區且效率高的彈性管束、浮動盤管容積或半容積式水加熱器。

6.4.4 醫院熱水系統的熱水制備設備不應少于2臺,當一臺檢修時,其余設備應能供應60%以上的設計用水量。

6.4.5生活熱水系統的水加熱器出水溫度不應低于60~C,系統回水溫度不應低于50~C。

6.4.6當冷、熱水供水壓力差超過0.02MPa時,宜設置平衡閥。

6.4.7 當淋浴或浴缸用水點采用冷、熱混合水溫控裝置時,使用水點出水溫度在任何時間均不應大于49~C。

6.4.8熱水系統任何用水點在打開用水開關后宜在5s~10s內出熱水。

6.4.9手術部集中刷手池的水龍頭應采用恒溫供水,且末端溫度可調節,供水溫度宜為30℃~35℃。

6.4.10洗嬰池的供水應防止燙傷或凍傷且為恒溫,末端溫度可調節,供水溫度宜為35~C~40℃。


6.5飲用水


6.5.1.飲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應:

1 當采用管道直飲水系統時,供水點宜根據需要分散設。

2 當采用蒸氣間接加熱時,蒸氣開水爐宜集中設置。飲用水供應至護理單元和科室。

3 當采用電開水器時,可在樓層或護理單元、科室設置電開水器。

4 當采用桶裝水飲水機時,供水點宜根據需要分散設置。


6.5.2 當采用蒸氣開水爐和電開水器時,自來水進開水器前應設置過濾器和止回閥。


6.5.3 當采用管道直飲水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直飲水的水源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和《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等要求。

2 管道直飲水水處理工藝流程宜符合下圖的要求,最后一級膜過濾應采用孔徑為0.20min~0.45 gm的膜。

圖1 管道直飲水處理工藝

源水→一級砂濾→1~2級膜過濾→膜過濾

變頻泵→蓄水箱→嗅氧消毒→紫外線消毒

管道直飲水處理工藝


3管道直飲水宜采用循環供水系統,回水管流速宜為1.0 m/s-1.5m/s,回水經膜濾和消毒后再用。管網末端盲管的最大長度不宜超過0.5m。

4管道直飲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積不宜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的1.2倍。

5應設水質分析室,直飲水水質分析每班不應少于2次。

6.5.4飲用水設備和龍頭應設置在衛生條件良好、通風的房間或場所,不應設置在公共衛生間內。


6.6制劑和醫療用水


6.6.1 制劑和醫療用水水質應符合醫療工藝的要求。

6.6.2 制劑和醫療用水的制備裝置應設置在衛生、通風條件良好的房間或場所。


6.7 消防


6.7.1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2股水柱同時到達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樓梯口附近。

2 手術部的消火栓宜設置在清潔區域的樓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須設置在潔凈區域時,應滿足潔凈區域的衛生要求。

3護士站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6.7.2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內除與水發生劇烈反應或不宜用水撲救的場所外,均應根據其發生火災所造成的危險程度及其撲救難度等實際情況設置灑水噴頭。

2病房應采用快速反應噴頭。

3手術部潔凈和清潔走廊宜采用隱蔽型噴頭。


6.7.3 醫院的貴重設備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網絡)機房,應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6.7.4血液病房、手術室和有創檢查的設備機房,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6.8污水處理


6.8.1. 醫療污水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 1 8466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醫療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城市排水管道時,應采用消毒處理工藝。

2 當醫療污水直接或間接排入自然水體時,應采用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工藝。

3 醫療污水不得作為中水水源。


6.8.2放射性污水的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放射衛生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 887 1的要求。


6.9管材


6.9.1 給水和熱水系統的管材應根據需要確定,可選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不銹鋼管、塑料管、塑料與金屬復合管和熱鍍鋅鋼管等。

6.9.2 排水系統的管材可選用機制排水鑄鐵管或塑料管。雨水排水管道應根據建筑高度確定其排水壓力,并應選擇合適的承壓管道。

6.9.3直飲水系統管材宜采用不銹鋼管。

6.9.4在有磁屏蔽的場所應采用紫銅管、塑料管等非磁性管材。


7 采暖、通風及空調系統


7.1一般規定


7.1.1 醫院應根據其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醫院性質以及部門、科室的功能要求,確定在全院或局部實施采暖與通風、普通空調或凈化空調。

7.1.2 采用散熱器采暖時,應以熱水為介質,不應采用蒸氣。供水溫度不應大于85~C。散熱器應便于清洗消毒。

7.1.3符合本規范表8規定的III級、Ⅳ級潔凈用房,應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熱器采暖,且應采取防護防塵措施。

7.1.4室內采暖溫度推薦值可參照表7的規定。


表7室內采暖計算溫度

用房名稱

計算溫度(℃)

病房

診室、檢查、治療室

患者浴室、盥洗室

一般手術室、產房

辦公、活動用房

無人活動用房(如藥品庫)

20-24

18—24

22—26

20一24

1 8—20>~1 0

7.1.5 當采用自然通風時,中庭內不宜有遮擋物,當有遮擋物時宜輔之以機械排風。氣候條件適合地區,可利用穿堂風,應保持清潔區域位于通風的上風側。

7.1.6凡產生氣味、水氣和潮濕作業的用房,應設機械排風。


7.1.7空調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室內空調設計參數、醫療設備、衛生學、使用時間、空調負荷等要求合理分區。

2各功能區域宜獨立,宜采用獨立的系統。  

3 各空調分區應能互相封閉,并應避免空氣途徑的院內感染。

4有潔凈度要求的房間和嚴重污染的房間,應單獨自成一個系統。


7.1.8無特殊要求時不應在空調機組內安裝臭氧等消毒裝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氣處理裝置。

7.1.9 空調機組宜設置在便于日常檢修及更換的機房或設備夾層內。

7.1..10集中空調系統的送風量不宜低于6次/11。

7.1.11 集中空調系統和風機盤管機組的回風口必須設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過率不大于1 0%和顆粒物一次計重通過率不大于5%的過濾設備。

7.1.12 當室外可吸入顆粒物PMl0的年均值未超過0.10mg/m3時,新風采集口應至少設置粗效和中效兩級過濾,當室外PMl 0超過年平均0.1 0mg/m3時,應再增加一道高中效過濾器。

7.1.13醫療用房的集中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每人不應低?40ma/h,或新風量不應小于2次/h。對人員多的場所,新風量宜能調節。

7.1.14核醫學檢查室、放射治療室、病理取材室、檢驗科、傳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氣溶膠等污染物質場所的排風,應處理達標后排放。

7.1.15沒有特殊要求的排風機應設在排風管路末端,使整個管路為負壓。

7.1.16 醫院暖通空調設計(包括冷熱源)應在保障診療與感染控制的前提下,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 89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7.2潔凈用房的通用要求


7.2.1應根據需要和可能選用潔凈用房。

7.2.2 潔凈用房(不含潔凈手術室)在空態或靜態條件下,細菌濃度(沉降菌法濃度或浮游菌法濃度)和空氣含塵濃度應按表8分級。換氣次數不應超過表8規定上限的1.2倍。

表8 潔凈用房的分級標準(空態或靜態)

等級

沉降法(浮游法)細菌最大平均濃度個/30min.φ90 1I]I(個/m3)

換氣次數

(次/h)

表面最大染菌

密度個/cm2

空氣潔凈度

I

局部1 0.2(5),注1

其他區域0.4(1 0)

截面風速

視房間功

能而定,在

具體條文

中給出

5


局部5級,其他區域6級

II

1.5(50)

17-20

5

7級采用局部集中送風時,局部潔凈度級別高一級。

4(1 50)


10.13

5

8級,采用局部集中送風時,局部潔凈度級別高一級。

IV

6

8.1 O

5

8.5級,采用局部集中送風時,局部潔凈度級別高一級。

注1:這是局部集中送風時的標準。若全室為單向流時,則此局部標準成為全室標準。


7.2.3  I級潔凈用房的送風末端應設高效過濾器,II級潔凈用房送風末端可設高效或亞高效過濾器,Ⅲ級潔凈用房的送風末端可設亞高效過濾器,Ⅳ級潔凈用房的送風未端可設高中效過濾器。

7.2.4 潔凈用房應采用阻隔式空氣凈化裝置作為房間的送風末端。

7.2.5 潔凈用房內不應采用普通的風機盤管機組或空調器。ⅡI級、Ⅳ級潔凈用房內采用帶亞高效或高中效過濾器的凈化風機盤管機組或立柜式凈化空調器,新風可集中供給或設立獨立的新風機組。

7.2.6潔凈用房室內(不含走廊)不宜采用上送上回氣流組織。

7.2.7 潔凈用房的患者通道上不應設置空氣吹淋室。

7.2.8 凈化空調系統應在新風口、回風口和空調機組內、送風口三處設置空氣過濾器。


7.3門診部


7.3.1 門診部應采用自然通風。當采用采暖系統時,候診區、辦公室等的冬季采暖設計溫度不應低于1 8~C。當采用空調系統時,夏季空調設計溫度不宜高于26*(2。

7.3.2 當醫院的門廳采用空調時應減少室外空氣流入,并應維持室內定向的空氣流動和熱環境。對于中庭式的門廳,宜采用分層空調,冬季可設置其他補充采暖裝置。

7.3.3 候診區的空調系統,應結合平面布局使空氣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其中小兒科候診室和診室對其他區域應為正壓。隔離診室及其候診前室應采用單獨的空調系統,其回風應有中效(含)以上的過濾器。當與其他診室為同一空調系統時應單獨設回(排)風,并應維持室內負壓。

7.3.4化驗室、處置室、換藥室等污染較嚴重的場所應設局部排風。

7.3.5診室的空調溫度宜高于候診區1℃~2~C。


7.4急診部


7.4.1急診部當采用空調系統時,應采用獨立系統,24小時連續運行,冬季采暖設計溫度不應低于1 8~C,夏季空調溫度不宜高于26~C。

7.4.2 急診隔離區的空調系統宜獨立設置,其回風應有中效(含)以上的過濾器,并應有排風系統。當與其他診室為同一空調系統時應單獨排風,不應系統回風,與相鄰并相通的區域應保持不小于SPa的負壓。


7.5住院部


7.5.1.普通病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病區的病房應能開窗(有紗窗)通風。

2設置普通空調時,冬季溫度宜在20~C以上,夏季溫度不宜高于26~C。應有新風供應和排風,并宜減小系統規模。

3 病區的換藥室、處置室、配餐室、污物室、污洗室、公用衛生間等應設排風,排風口的布置不應使局部空氣滯留。排風換氣次數宜為10次/】1~1 5次/11。


7.5.2產科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娩室及準備室、淋浴室、恢復室等相關房間設空調系統時,應能24h連續運行。

2分娩室宜采用新風空調系統。

3新生兒室室內溫度全年宜保持22~C~26~C,早產兒室、新生兒重癥監護(NICU)和免疫缺陷新生兒室,室內溫度全年宜保持24~C,~26~C,噪聲不宜大于45dB(A)。

4早產兒室和新生兒重癥監護(NICU)、免疫缺陷新生兒室宜為Ⅲ級潔凈用房。


7.5.3監護病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溫度在冬季不宜低于24~C,夏季不宜高于27~C。

2采用普通空調系統時,宜采用連續運行,并應符合本規范第7.1.1 O和7.1.11條的規定,相對濕度宜為40%~65%。噪聲不應大于45dB(A),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氣流組織,送風氣流不宜直接吹向頭部。每張病床均不應處于其他病床的下風側。排風(或回風)口應設在床頭附近。  

  3采用潔凈用房的宜用Ⅳ級標準設計,宜設置獨立的凈化空調系統,病房對走廊或走廊對外界宜維持不小于5Pa的正壓。


7.5.4 血液病房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治療期血液病房應選用I級潔凈用房,恢復期血液病房宜選用不低于II級潔凈用房。應采用上送下回的氣流組織方式。I級病房應在包括病床在內的患者活動區域上方設置垂直單向流,其送風口面積不應小于6m2,并應采用兩側下回風的氣流組織。如采用水平單向流,患者活動區應布置在氣流上游,床頭應在送風側。

2各病房的凈化空調系統應采用獨立的雙風機并聯,互為備用,  24h運行。

3 送風應采用調速裝置,應至少設兩檔風速。患者活動或進行治療時,工作區截面風速不應低于0.20m/s,患者休息時不應低于0.12m/s。室內溫度冬季不宜低于22~C,相對濕度不宜低于45%。夏季不宜高于27"(2,相對濕度不宜高于60%。噪聲應小于45dB(A)。

4與相鄰并相通房間應保持5Pa的正壓。


7.5.5燒傷病房應根據需要,確定是否選用潔凈用房。采用潔凈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度(含)以上燒傷患者的病房應采用在病床上方集中布置送風風口,送風面積不應為病床外延30cm或以上,并應按IⅡ級潔凈用房換氣次數計算,有特殊需要時可按II級潔凈用房換氣次數計算。其輔助用房和重度以下燒傷患者的病房可分散設置送風口,宜按Ⅳ級潔凈用房換氣次數計算。

2各病房凈化空調系統應設置備用送風機,并應確保24h不間斷運行。應能根據治療過程要求調節溫度、濕度。

3 對于多床一室的Ⅳ級燒傷病房,每張病床均不應處于其他病床的下風側。溫度全年宜為24~C,~26~C,相對濕度冬季不宜低于40%,夏季不宜高于60%。室內溫濕度可按治療進程要求進行調節。

4 重度(含)以上燒傷患者的病房宜設獨立空調系統,室內溫濕度可按治療進程要求進行調節。溫度最高可達到32~C,濕度最高可達到90%。

5與相鄰并相通房間應保持5Pa的正壓。

6病區內的浴室、衛生間應設置排風裝置,同時應設置與排風機相連鎖的密閉風閥。

7病房噪聲不應大于45dB(A)。


7.5.6過敏性哮喘病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采用潔凈用房。

2 噪聲不應大于45dB(A)。溫濕度應相對穩定,全年溫度宜為25~C~1~C,相對濕度宜為50%。與相鄰并相通房間應保持5Pa的正壓。


7.5.7解剖室、標本制作室、太平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傳染病尸體解剖室、標本制作室應進行充分的通風換氣,應采用專用解剖臺或在室內均勻布置下排風口,排風應直接排到室外。

2解剖室的空調應采用全新風獨立系統,可配合采用專用排風解剖臺。

3當標本制作室和保管室為同一空調系統時,應能根據各室的溫度條件獨立控制。

4太平間應有足夠的通風。設機械排風時應維持負壓。


7.5.8負壓隔離病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用自循環空調系統,換氣次數10一12次/h,新風可集中供給。空氣傳染的特殊呼吸道患者的病房應采用全新風系統。

2送風的末級過濾器宜用高中效過濾器,回(排)風口應設無泄漏的負壓高效排風裝置。

3 宜在床尾或者床側及床尾各設一送風口,回風口宜設在床頭側下方。

4病房入口應設緩沖室,病區走廊入口宜設緩沖室,衛生間內應設無泄漏的負壓高效排風裝置。

5病房對緩沖間、緩沖間對走廊應保持5Pa負壓差。


7.6手術部


7.6.1. 潔凈手術部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50333有關規定。

7.6.2一般手術室室內溫度冬季不宜低于20~C,夏季不宜高于26~C;室內相對濕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應采用末端過濾器效率不低于高中效過濾器的空調系統或全新風通風系統。室內應保持正壓,換氣次數不得低,7:6次/ll。噪聲不應大于50dB(A)。


7.7醫技科室


7.7.1檢驗科、病理科應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有單獨排風系統。

2若采用普通空調,室內溫度冬季不宜低于22℃,夏季不宜高于26~C;室內相對濕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

7.7.2 生殖學中心的體外受精實驗室,應按I級潔凈用房設計,并應采用局部集中送風或潔凈工作臺。取卵室應按II級潔凈用房設計,并應采用局部集中送風或潔凈工作臺。體外受精實驗室和取卵室的噪聲均不應大于45dB(A)。冷凍室、工作室、潔凈走廊等其他潔凈輔助用房可按Ⅳ級潔凈用房設計,并應采用局部集中送風。

7.7.3 電生理、超聲、纖維內窺鏡等科室宜設置獨立的普通空調系統。

7.7.4聽力檢查室宜設置集中式空調系統,應采取消聲減振措施,且噪聲不應大于30dB(A)。無聲要求高的檢測,可采取暫時停止空調、隔斷氣流等措施。

7.7.5心血管造影室的操作區宜為IⅡ級潔凈度,潔凈走廊應低于操作區一級。與相鄰并相通房間應保持5Pa的正壓。輔助用房應采用普通空調。


7.7.6放射科的檢查室、控制室和機械間的空調系統和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根據設備需要,選擇空調系統。

2 采用半集中式空調系統時,不應在機器上方設置任何風機盤管機組等末端裝置及其凝水管。

3 放射科的檢查室、控制室和暗室應設排風系統,自動洗片機排風應采用防腐蝕的風管。排風管上應設止回閥。

4 在有射線屏蔽的房間,對于穿墻后的風管和配管,應采取不小于墻壁鉛當量的屏蔽措施。


7.7.7 磁共振室宜采用獨立的恒溫恒濕空調系統,室內溫度應為224-2~C,相對濕度應為60%+1 0 。掃描間內應采用非磁性、屏蔽電磁波的風口,任何建筑設施管道不應穿越。磁共振機的液氦冷卻系統應設置單獨的排氣系統,并應直接連接到磁共振機的室外排風管。管道應采用非磁性材料,管徑不應小于250mm。

7.7.8核醫學科所有核輻射風險的用房宜采用獨立的恒溫恒濕空調系統。掃描間溫度應為22℃士2℃,且1h內的溫度變化不宜大。7:3 oc。掃描間相對濕度應為60%4 1 0%。其他房問可采用普通空調,但排風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臨床核醫學衛生防護標準))GBZl20和《醫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衛生防護標準))GBZl 33的規定處理。

7.7.9放射性同位素治療用房的空調系統,應根據放射性同位素種類與使用條件確定,宜采用全新風空調方式。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區域內,相對于管理區域外應保持負壓,排氣風管宜采用氯乙烯襯里風管,并應在排風系統中設置氣密性閥門。應在凈化處理裝置的排氣側設置風機,并應保持排風管內負壓,排風機應后于空調系統關閉。當貯藏室、廢物保管室貯藏放射性同位素時,應24h排換氣。


7.8 中心(消毒)供應室


7.8.1 中心(消毒)供應室應保持有序壓差梯度和定向氣流。定向氣流應經滅菌區流向去污區。無菌存放區對相鄰并相通房間不應低于5Pa的正壓,去污區對相鄰并相通房間和室外均應維持不低于5Pa的負壓。

7.8.2無菌存放區宜按不低于Ⅳ級潔凈用房設計,并應采用獨立的凈化空調系統。高壓滅菌器應設置局部通風,低溫滅菌室應有獨立排風系統,溫度冬季不宜低于1 8~C,夏季不宜高于24~C;室內相對濕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0%。

7.8.3 去污區應設置獨立局部排風,總排風量不應低于負壓所要求的差值風量。去污區內的回風口應設置不低于中效的空氣過濾器。

7.8.4采用普通空調的區域冬季溫度不宜低于1 8~C,夏季溫度不宜高于26~C。


8 電 氣


8.1一般規定


8.1.1 醫院的醫療場所根據電氣安全防護的要求應分為:

0類場所:不使用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的醫療場所。

1類場所: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表、體內(除2類醫療場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觸的醫療場所。

2類場所: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內(指心臟或接近心臟部位)接觸以及電源中斷危及患者生命的醫療場所。

8.1.2醫療場所分類及自動恢復供電時間宜符合表9規定。

表9   醫療場所及設施的類別劃分及要求自動恢復供電的時間

部門

醫療場所以及設備

煬所類別

自動恢復供電時問



0

1

2

t≤0.5g

0.5s<t≤15s

15s<t

門診部

門診診室

X






門診治療室


X




X

急診部

急診診室

X




X


急診搶救室



X

Xa

X


急診觀察室、處置室


X



X


住院部

病房


X




X

血液病房的凈化室、產房、燒傷病房


X


Xa

X


早產兒監護室



X

Xa

X


嬰兒室


X



X


重癥監護室



X

Xa

X


血液透析室


X



X


手術部

手術室



X

Xa

X


術前準備室、術后復蘇室、麻醉室


X


Xa

X


護士站、麻醉師辦公室、石膏室、冰凍切片室、敷料制作室、消毒敷料室

X




X


功能檢查

肺功能檢查室、電生理檢查室、超聲檢查室


X



X


內窺鏡

內窺鏡檢查室


Xb



Xb


泌尿科

泌尿科治療室


Xb



Xb


影像科

DR診斷室、CR診斷室、CT診斷室


X



X


導管介入室


X



X


心血管造影檢查室



X

Xa

X


MRI掃描室


X



X


放射治療

后裝、鈷60、直線加速器、γ刀、深部X線治療


X



X


理療科

物理治療室


X



X


水療室


X



X


按摩室

X





X

檢驗科

大型生化儀器

X



X



一般儀器

X




X


核醫學

ECT掃描間、PET掃描間、γ像機、服藥、注射


X



Xa


試劑培制、儲源室、分裝室、功能測

試室、實驗室、計量室

X




X


高壓氧

高壓氧倉


X



X


輸血科

貯血

X




X



配血、發血

X





X

病理科

取材、制片、鏡檢

X




X



病理解剖

X





X

藥劑科

貴重藥品冷庫

X





Xc

保障系統

醫用氣體供應系統

X




X



消防電梯、排煙系統、中央監控系統、火災警報以及滅火系統

X




X



中心(消毒)供應室、空氣凈化機組

X





X


太平柜、焚燒爐、鍋爐房

X





Xc

a:照明及生命支持電氣設備

b:不作為手術室

c:需持續3-24h提供電力

8.1.3 醫療用房內嚴禁采用TN-C接地系統。


8.2 電源


8.2.1 醫療場所供配電系統應根據醫療場所分類及自動恢復供電時間的要求進行設計。

8.2.2 醫療場所配電系統的設計,應便于電源從主電網自動切換到安全電源系統。

8.2.3 當醫療設備需要采用凈化電源時,宜按科室集中設置。

8.2.4放射科大型醫療設備的電源,應由變電所單獨供電。

8.2.5放射科、核醫學科、功能檢查科、檢驗科等部門的醫療設備電源,應分別設置切斷電源的隔離電器。

8.2.6大型醫療設備的電源系統,應滿足設備對電源壓降的要求。


8.3安全保護


8.3.1  1類和2類醫療場所使用隔離特低電壓設備(SELV)和保護特低電壓設備(PELV)于,設備額定電壓不應超過交流方均根值25V’或無紋波直流60V,并應采取絕緣保護。


8.3.2  1類和2類醫療場所必須設防止間接觸電的斷電保護,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統,接觸電壓不應超過2 5V。

2 TN系統最大分斷時間230V為0.2 s,400V為O.05s。

3  IT系統中性點不配出,最大分斷時間230V為O.2 s。


8.3.3當采用TN系統時,應滿足如下要求:

1在1類醫療場所中額定電流不大于32A的終端回路,應采用最大剩余動作電流為3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2在2類醫療場所的下列回路應設置額定剩余電流不超過30m A的漏電保護器:

1)手術臺驅動機構供電回路。

2)移動式X射線裝置回路。

3)額定容量超過5 kVA的大型設備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統的電氣設備回路。


8.3.4 當采用TT系統時,應按照本規范第8.3.3條執行,且所有配電回路均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8.3.5 除本規范第8.3.3條第2款所列的電氣回路外,在2類醫療場所中維持患者生命、外科手術和其他位于“患者區域’’范圍內的電氣裝置和供電的回路,均應采用醫用I T系統。當采用醫用I T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多個功能相同的毗鄰房間,應至少安裝一個獨立的醫用I T系統。

2醫用I T系統必須配置絕緣監視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內阻應大于等于1 00kΩ。

2)測試電壓不應大于直流25V。

3)測試電流在任何故障條件下,其峰值不應大于l mA。

4)當電阻減少到50kΩ時應發出信號,并備有試驗設施。

3每一個醫用I T系統,應設置顯示工作狀態的信號燈和聲光警報裝置。聲光警報裝置應安裝在便于永久性監視的場所。

4 隔離變壓器應設置過負荷和高溫的監控。


8.3.6在1類、2類醫療場所的“患者區域"內應設置輔助醫用等電位聯結母排,并應通過等電位連線將保護導體、外部可導電部分、抗電磁干擾屏蔽物、導電地板網絡、隔離變壓器的金屬屏蔽層與等電位母排聯結。

8.3.7在2類醫療場所內,電源插座的保護導體端子、固定設備的保護導體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導電部分,與等電位聯結母排之間導體的電阻(包括接頭部分的電阻),不應超過0.2Ω。

8.3.8 輔助醫用等電位母排應安裝在使用場所內,并應靠近配電箱或在配電箱中。


8.4 電氣設備的選擇與安裝


8.4.1 醫用IT系統隔離變壓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1醫用IT系統宜采用單相變壓器,其額定容量不應低于0.5kVA,且不宜超過8kVA。

2 隔離變壓器應靠近使用場所,并應采取防護措施。

3 隔離變壓器二次側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250V。

4 當隔離變壓器處于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下空載運行時,流向外殼或大地的漏電流不應超過0.5mA。


8.4.2  1.類和2類醫療場所應根據可能產生的故障電流特性選擇A型或B型剩余電流保護器。

8.4.3 2類醫療場所每個終端回路均應設置短路與過負荷保護,但在醫用IT系統變壓器的一次側與二次側嚴禁設置過負荷保護。

8.4.4 2類醫療場所內,醫用IT系統二次側各終端回路應設置雙級保護裝置,應配置至少兩個獨立回路供電的多個插座。每組插座回路,應獨立設置短路保護,有條件時可獨立設置過負荷報警。醫用IT系統插座應有固定、明顯的標志。

8.4.5  1類和2類醫療場所內,宜提供兩個不同電源的照明回路。

8.4.6 電氣裝置與醫療氣體釋放口的安裝距離不得少于0.2m。


8.4.7醫院消防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急系統的電源、控制纜線宜采用無鹵低煙阻燃型或礦物絕緣型。

2防火漏電保護應采用信號報警。


8.5安全電源系統


8.5.1  1類和2類醫療場所內,任一導體上的電壓下降值高于標準電壓1 0%時,安全電源應自動啟動。安全電源的分類應符合表1 O的規定。

表10安全電源的分類

0級(不間斷)

不間斷自動供電

0.1 5級(極短時間間隔)

0.1 5s之內自動恢復有效供電

0.5級(短時間間隔)

0.5s之內自動恢復有效供電

1 5級(中等間隔)

1 5s之內自動恢復有效供電

大于1 5級(長時間間隔)

大于1 5s后自動恢復有效供電

8.5.2 當主電源故障時,下列場所應由安全電源提供最低照度的照明用電。安全照明系統切換時間不應超過15s-

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

2 應急電源以及正常電源的配電裝置及其控制裝置所在場所。

3 擬裝重要醫療設備的房間,每個房間至少有一個由安全電源供電的燈具。

4在1類醫療場所每個房間宜有一個由安全電源供電的燈具。

5在2類醫療場所電源至少能提供50%的照度。


8.6照明設計


8.6.1 照明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相關規定,且應實現綠色照明。

8.6.2 醫療用房應采用高顯色照明光源,顯色指數應大于等于80,宜采用帶電子鎮流器的三基色熒光燈。

8.6.3照明系統采用熒光燈時應對系統的諧波進行校驗。

8.6.4 芮房照明宜采用間接型燈具或反射式照明。床頭宜設置局部照明,宣一床’一燈,并宜床頭控制。

8.6.5護理單元走道、診室、治療、觀察、病房等處燈具,應避免對臥床患者產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燈具。

8.6.6護理單元走道和病房應設夜間照明,床頭部位照度不應大于o.1 lx,兒科病房不應大于1 lx。

8.6.7 x線診斷室、加速器治療室、核醫學掃描室、Y照相機室和手術室等用房,應設防止誤入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與機組連通。


8.7防雷、接地與電磁兼容


8.7.1 醫療建筑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類設計規范》GB50057的相關規定。

8.7.2醫療建筑應采用防雷接地及電力系統共用接地系統。

8.7.3 醫療建筑所有電氣設備應滿足相關的電磁兼容(EMC)要求,并應符合有關電磁兼容標準的規定。



9 智能化系統


9.1一般規定


9.1.1 醫院應根據需求進行智能化系統總體架構設計,并應滿足醫院總體規劃要求。

9.1.2 智能化系統的子系統設置應滿足醫院應用水平及管理模式要求,并應具備可持續發展的條件。

9.1.3智能化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 14等的有關規定。


9.2信息設施系統


9.2.1. 通訊接入系統宜在醫院內集中設置。

9.2.2 當采用獨立的綜合業務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系統時,中繼線數量應根據實際話務量的1/1 0確定,并應預留裕量。


9.2.3信息網絡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根據信息重要級別及安全程度,分別設置供醫院內部使用的專用網和公用信息傳輸的Internet網。

2應采用以太網交換技術和相應的網絡結構。

3應配置核心交換機和接入交換機。可根據信息點分布和規模增設匯聚層交換機。

4 醫院內部使用的專用網宜采用網絡的冗余配置。


9.2.4 綜合布線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 1 1的有關規定。信息點布置宜根據醫院實際需求確定。信息插座的安裝標高應滿足功能使用要求。

9.2.5 當設置室內移動通訊覆蓋系統時,應預留路由及設備安裝空間。

9.2.6當設置衛星通信系統時,應滿足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等信息通信要求。


9.2.7當設置有線電視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線電視插座宜設置在大堂、收費和掛號窗、候診室、休息室、咖啡廳、輸液室、會議室、示教室、醫療康復中心、病房等安裝電視機屏幕的附近。

2 當多人間病房采用電視伴音系統時,宜在每個患者床前設置帶有音量可調節的耳機收聽插孔。


9.2.8醫院應設置緊急廣播系統。當設置公共廣播系統時,宜與緊急廣播系統共用一套線路及末端設備(揚聲器),末端設備宜設在公共場所,并宜在門診、醫技的候診廳服務臺以及病房護士站安裝音量調節裝置。當消防報警時應自動切至緊急廣播。

9.2.9 當設置信息引導及發布系統時,宜在公共場所設置觸摸屏信息查詢終端及大型彩色顯示屏。

9.2.10 當醫院設置時鐘系統時,子鐘宜設置在病房護理單元、分診、醫技各檢查科室的護士站、各手術室、醫生診室及辦公室等處。


9.3信息化應用系統


9.3.1 醫院信息系統宜由管理信息系統、臨床信息系統和信息支持與維護系統組成。

9.3.2 當設置排隊叫號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網絡型架構,系統軟件與醫院信息化系統連接。

2在掛號窗口和分診排隊護士站應設置屏幕顯示和語音提示裝置。

3 可根據具體情況在診室設置虛擬或物理呼叫器。


9.3.3監護病房宜設置探視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設置語音與視頻信號的雙向傳輸,其操作控制系統應設在護士站內。

2 患者終端宜使用簡單、易于操作。探視終端宜具備相對的私密性。


9.3.4 當設置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視頻信號應單向上傳,語音信號應雙向傳輸。

2 視頻應采集全景和局部(無影燈攝像機)的圖像信號,并應設備用插座,可在吊塔上設置用于轉播的高清攝像機。示教室應設置顯示屏。

3控制間應對所有示教手術室的圖像與音頻信號進行切換管理。

4視頻示教系統不應接入有線電視系統。


9.3.5 當設置手術室監控管理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集中監控與管理手術室運行狀態、環境變化等。

2操作終端宜采用觸摸屏方式。


9.3.6護理單元宜設置醫護對講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病床前、衛生間應設置患者呼叫終端。

2護士站應設置對講總機。

3走廊應設置呼叫顯示燈或顯示屏。

4可設置無線呼叫終端。


9.3.7 當設置智能卡系統時,應分別滿足患者掛號、取藥、付費等和醫務人員身份識別、考勤、門禁、停車、消費等要求。


9.4公共安全系統


9.4.1. 公共安全系統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 16。

9.4.2 當設置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時,應按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則,采用計算機網絡控制裝置對醫院的機電設備(消防設備除外)進行監視、控制和管理。

9.4.3公共安全系統應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時,可在醫院首層的各對外出入口、收費及掛號處、財務及出院結算處、貴重藥品庫、電梯轎廂、各樓層的電梯廳及人員活動較多的場所設置攝像機。圖像的存儲和查詢應采用數字硬盤裝置。

2 當設置入侵報警系統時,應在貴重藥品庫、收費終端等重要場所設置手動報警按鈕或其它防侵入探測裝置,并應與視頻監視攝像機聯動。

3 當設置出入口管理系統時,可在信息中心、貴重藥品庫等重要場所,以及手術部、病房護理單元的主要出入口設置門禁控制裝置。對于有醫患分流要求的通道門應設置門禁控制裝置。當火災報警時應通過消防系統聯動控制相應區域的出入門處于開啟狀態。

4 當設置電子巡查管理系統時,宜采用離線式巡查系統。當醫院設置的門禁系統控制裝置可覆蓋大部分巡查點時,宜通過門禁系統進行巡查管理。巡查點宜設置在首層主要出入口、各層電梯廳、貴重藥品庫房、信息中心等重要場所。


9.5智能化集成系統


9.5.1 當設置智能化集成系統時,宜與信息系統共享信息。當不設置智能化集成系統時,宜采用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對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和公共安全系統進行集成,并宜預留與信息系統的接口。

9.5.2集成系統的硬件及軟件應采用開放的體系結構,應滿足實用、安全可靠、易擴展、易維護的要求。


9.6機房工程


9.6.1 機房應根據醫院的管理模式設置。

9.6.2機房工程宜包括配電照明系統、應急電源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雷接地系統、機房監控系統、機房空調和防靜電地板等。

9.6.3 弱電問應確保配線架(柜)前后可維護,側面應留有通道。環境應滿足溫濕度及通風要求,并應設置電源及安全接地系統。


10 醫用氣體系統


10.1一般規定


10.1.1醫用氣體系統應根據醫療需求設置。

10.1.2氣源站應根據醫院總體規劃合理確定。醫用氣體管道布置應合理。

10.1.3 醫用廢氣的排放不應對醫院及周邊環境產生影響。


10.2氣源設備


10.2.1. 高壓氣瓶以及液態儲罐供應的醫用氣體,應按日用量計算,并應貯備不少于3d的備用氣量。當采用制氣機組供氣時,應設置備用機組,采用分子篩制氧機組時,還應設高壓氧氣匯流排。當最大機組發生故障時,其他機組的供氣能力應能滿足系統設計最大負荷。

10.2.2 醫院應設置氧氣和負壓吸引系統,可根據需要設置壓縮空氣、氧化亞氮、氮氣、二氧化碳、氬氣,以及麻醉廢氣排放等系統。氣源應滿足終端處氣體參數要求。

10.2.3手術部專用氣體供氣站應設在離手術部較近的非潔凈區。

10.2.4手術部、監護病房、急救、搶救室供氧管道應單獨從氧氣站接出。

10.2.5供氣站應設供氣異常報警裝置。備用機組應設置自動投入使用裝置。

10.2.6 醫院宜采用無油空氣壓縮機,壓縮空氣應設過濾除菌設備。

10.2.7醫用氣體氣源應設超壓排放安全閥,氣體應排至室外安全地點。


10.2.8設置分子篩制氧機組制氧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氧站宜獨立設置或設置在建筑物屋頂。

2 氧氣匯流排間與機器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氧氣匯流排間與機器間之間的聯絡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 氧氣儲罐與機器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氧氣儲罐與機器間之間的聯絡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0.2.9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時,大于500L的液氧罐應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與辦公室、病房、公共場所及繁華道路的距離應大于7.5m。

10.2.10負壓吸引機房應單獨設置,其排放氣體應經過處理后排入大氣。


10.3氣體配管


10.3.1. 醫用氣體管道應選用紫銅管或不銹鋼管,負壓吸引和手術室廢氣排放輸送管可采用鍍鋅鋼管。管道、閥門和儀表附件安裝前應進行脫脂處理。

10.3.2 供氧管道不應與電纜、腐蝕性氣體和可燃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道井或地溝內。敷設有供氧管道的管道井,宜有良好通風。

10.3.3氧氣管道架空時,可與各種氣體、液體(包括燃氣、燃油)管道共架敷設。共架時,氧氣管道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側,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上面。供應潔凈手術部的醫用氣體管道應單獨設支吊架。

10.3.4 除氧氣管道專用的導電線外,其他導電線不應與氧氣管道敷設在同一支架上。

10.3.5氧氣管與其他管線之間距離應符合表11的規定,當間距無法滿足時,應采取安全可靠的技術措施。

表11 氧氣管與其他管線之間距離

名稱

平行凈距(m)

交叉凈距(m)

給排水管

0.25

0.1 0

熱力管

0.25

0.1 0

燃氣管、燃油管

0.50

0.30

絕緣導線或電纜

0.50

0.1 0

10.3.6 芮區及潔凈手術部內的氧氣干管上,應設置手動緊急切斷氣源的裝置。

10.3.7 穿過墻壁、樓板的氧氣管道應敷設在套管內,并應用石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將套管間隙填實。氧氣管道不宜穿過不使用氧氣的房間,必須通過時,在房間內的管道上不應有法蘭或螺紋連接接口。

10.3.8 醫用氣體管道應做導靜電接地裝置。

10.3.9 醫用氣體管道與支吊架接觸處,應做防靜電腐蝕絕緣處理。

10.3.10含濕醫用氣體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

10.3.11. 醫用真空管道,應坡向總管和緩沖罐,坡度不應小于2‰。


10.4醫用氣體終端


10.4.1 醫用氣體管終端應安全可靠,終端內部應清潔且密封良好。

10.4.2醫用氣體的終端壓力應符合表12的規定。

表12醫用氣體的終端壓力

醫用氣體

供氣壓力(MPa)

氧   氣

0.4~0.45

氧化亞氮

0.35~0.40

醫用真空

0.03~0.07

壓縮空氣

0.45~0.95

氮   氣

0.8~1.1 0

氬   氣

0.35~0.40

二氧化碳

0.35~0.40



11 醫院蒸氣系統


11.0.1. 醫院宜設置蒸氣系統。蒸氣可用于消毒供應、食品加工、配餐、洗衣、生活熱水換熱、污洗、空氣加濕等。當消毒供應、空氣加濕采用蒸氣時,應在使用點前的管道上設置過濾除污裝置。

11.0.2 中心(消毒)供應室消耗蒸氣的量宜按2kg/h.床~2.5kg/h.床計算,其他的蒸氣用量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中心(消毒)供應室蒸氣凝結水宜集中回收處理后,排至城市污水。

11.0.3蒸氣供應壓力應符合表l 3的規定。

表1 3 蒸氣供應壓力

蒸氣供應壓力(MPa)

使用場所

0.3~0.8

中心(消毒)供應室、廚房、洗衣房、配餐間、污洗間等

0.3

空氣加濕等

11.0.4蒸氣、蒸氣凝結水管道及設備應采取保溫措施。有關設備、管道和附件的保溫計算、材料選擇及結構要求,可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技術通則))GB/T4272、《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8 1 75和((T.qki發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GB50264的有關規定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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